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发布者:胡宇飞发布时间:2021-01-02浏览次数:1335

江苏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江科大校〔20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苏教研[2003]3号)和《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科大校研(2008)10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定期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抽检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反馈程序


第三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部根据上级抽检结论给相关学院转达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论文的学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一周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对抽检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意见表》。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将评议结果与导师招生、培养相联系

一、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评议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且有二分之一及以上为“优秀”的学位论文,视为本校优秀学位论文,学校将对其导师予以奖励。

二、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

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一篇被所有专家均评议为“不合格”者,则该导师从评议结果公布当年或次年开始连续二年停止招收研究生;若有一篇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含全部)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则从评议结果公布当年或次年开始连续二年减少该导师招收研究生名额(限招一人);若导师在三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两篇及以上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取消其导师资格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条 将评议结果与研究生学位相联系

一、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及以下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评议意见无异议,则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博士为12年、硕士为0.51年)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后必须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部组织的两名校外专家盲审,审核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维持其已授学位。审核仍未通过者,撤销其已授学位。

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评议意见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部提出一次复审申请,研究生部负责增选两名专家进行复审工作。复审时,须附上抽检评议专家评阅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建议需回避的评议单位或个人。复审结果中如再出现不合格者,则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修改。

二、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以上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博士为12年、硕士为0.51年)修改论文后再答辩一次,并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申请学位确认。

三、凡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根据《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江科大校研(2009)109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将评议结果与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培养相联系

若某个学科同届研究生或连续二届研究生中出现二篇及以上被二分之一以上专家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学校将对所在学院和该学科提出警告,责令其整顿,并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提高对该学院和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


第四章 申请学位确认的有关环节


第七条 申请学位确认的程序

一、答辩申请

申请人提交修改的学位论文并填写重新答辩申请表。

二、答辩申请审核

修改后的论文及重新答辩申请表必须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出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

三、论文评审

研究生部组织校外专家对通过学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凡评审结果有“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初步确定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学院(所)负责重新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确认。

五、学位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重新答辩通过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建议学位确认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所)学位审核通过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同意学位确认的决议。没有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学位确认申请者,撤销其已授学位。

第八条 申请学位确认者,其论文重新评阅和答辩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届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对省学位办抽检不合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处理暂行办法》(江科大校研(2008)58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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